2012年5月12日星期六

中共政法委的滔天罪恶(二)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接前文

二、政法委是中共违宪违法的罪恶工具

中共是邪恶的非法组织

“中共的起家史是一个集邪恶之大全的过程,毫无光彩可言。中共的起家史恰恰说明中共政权没有合法性。”(《九评共产党》)

1954年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时,作为国家主席的毛泽东就曾公开表示:“我们不少同志,就是迷信宪法,以为宪法就是治国安邦的灵丹妙药,企图把党置于宪法的约束之下。我从来不相信法律,更不相信宪法,我就是要破除这种宪法迷信。”“制定宪法,本质上就是否定党的领导,在政治上是极具有害的!”“当然啦!宪法制定是制定了!执行不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还是要以党的指示为准。只有傻瓜和反党分子才会脱离党的领导,执行宪法。”

斯大林曾经说过,“假如不制定宪法,那么敌人就会说你是暴力夺权。他们会说这个政权是强加在人民的头上。你们必须将这个武器从你的敌人手中拿走。”中国目前的宪法恰恰正是这个目的。中共制定宪法的出发点永远不是限制政权的权力,而是在保证政权的权力不受制约的同时把门面装点的漂亮一点。假如真的把中国宪法当一回事的去研究,就会发现在中国的宪法框架下,中共“违宪”是几乎不可能的;当中共没有任何“违宪”的可能时,中国的“宪法”就没有任何意义。

北京大学一位法学教授,在2006年京郊举行的内部中国经改形势座谈会上一针见血地说。“共产党是一个违宪组织,整个党没有注册登记的,却行使权力,是一种法外的权力,这是严重违法的,怎么能说‘依法治国’?”会上,许多党内精英都能大胆吐露心声。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全民都“与中央保持一致”,实际上,不仅老百姓骂共产党,就连党内都骂共产党。

中共违宪违法,但是为了做表面工夫,获得中国人特别是正常的国际社会认可,又不得不立法立宪。于是政法委就起了保障中共“合法”的做非法的事的特殊作用:政法委不借助法律当工具,就没法给中共的非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中共不借助政法委当工具,就没法堂而皇之的用司法系统迫害中国人。

1985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在被记者问道,在中国是党大还是法大时,彭真回答说:“这个不好说。”惹来哄堂大笑,成了一个大笑话。2011年,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明目张胆说:“党大于法,立法为党。”

2012年4月,中共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政法委书记首期培训班开班式上说:“党委政法委书记姓党,讲政治始终是第一位的要求。”

长期以来,中共一直给人们灌输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将法律视为统治阶级的工具,给中共的党委审批捕人、杀人制度寻找依据,即“党比法大”。这和法律体现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背道而驰。然而这个完全背离了现代法治精神的“党比法大”,却成了中共统治下的公理。“讲政治不讲法律”成了政法系统的准则。

从中共的“党大于法”的角度来看政法委,很多事情就一目了然了:中共中央政法委是个法律之外的半秘密性的非法组织,在幕后控制和操纵着中国的公检法系统,是中共党权在体制上凌驾在法律之上的体现,是中共高层的意志在体制上凌驾在法律之上的体现。即在体制上,中国的司法直接受控于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国没有司法独立。中共政法委的存在表明中国不可能实行真正的法治,因为没有司法独立,哪来真正的法治?

政法委是践踏法律的罪魁祸首

司法独立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共同价值标准,也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西方自由国家都是严格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中国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机构所执掌的国家权力,都必须经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或认可的机关是非法机关,中共政法委就是这样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非法机构,其“联合办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政法委系统下的“六一零”、综治办、维稳办等分支机构,同样也都是非法的,在宪法和法律上没有它们的位置。

现代法治观认为:首先,法是主体,宪法至上;法是理性、正义,权源于法,没有任何一种权力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必须受法律的约束。所谓法治,是指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法律‘凌驾一切’,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之上。所谓法律‘凌驾一切’,指的是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甚至是法律的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遵守,法律本身不得被轻慢。政府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从表面上看,中国的“刑事诉讼法”针对公安、检察机关,法院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进行了规定,但政法委的设立和存在,则完全侵蚀掉了公检法三权分立和三权制衡的关系。

业内把中国的办案过程喻为饭局,公安做饭,检察送饭,法院吃饭,这一说法的确是对中国司法体系的一个绝妙的讽刺和揶揄。如果用通俗些的话来说,其含义就是将公安、检察、法院的办案过程比喻成一场饭局──公安局是做饭的,他们负责抓人,固定证据(时常发生刑讯逼供),然后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是送饭的,他们在审查起诉时一般就是把公安移交的案子整理一下,然后“例行公事”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情形如同送饭工;法院则是吃饭的,因为饭是公安做好的,检察院送来的,法院就囫囵吞枣给出判决了事。当公检法三家意见不一致时,就要交由党的政法委来“定夺”。政法委就是中国司法体系的真正老板。

中国的政法委员会制度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一些学者称其为“隐性司法制度”,但这个“隐性司法制度”对老百姓的生死予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在台面上的“显性司法制度”,只不过是个摆设而已。中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要向公安部长周永康做工作汇报(当时周永康是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公安部部长),这在外国肯定是个笑话,但在中国却绝对是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因为周永康虽然是个公安部长,但他是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而肖扬只是一个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他当然要听周永康的。在民主国家,最高法官的权力几乎是和总统或首相相等的,但在中国却要受制于一个警察头子,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司法的悲哀。

无论是从法治出发,还是从司法独立出发,中国司法体制都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各自独立行使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衡关系。从理论上讲,这三个机关在权力上应该是平等独立、相互平衡和制约性的。但在实际当中,在三个权力机关之外又设置了属于高一级位阶的党的政法委,对三个职能机关进行统括,同时又基本是由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就变相形成了公安局指导检察院、法院的扭曲和错位的关系。

在中共迫害法轮功的这些年中,公安权力不仅急剧膨胀,而且在公检法司中形成了独大的局面。前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周永康兼任公安部部长(周现在是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现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孟建柱兼任公安部部长,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最高法院院长、司法部部长等只是政法委委员,因此,实际情况是公安部部长领导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在地方上很多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厅长(或公安局局长),于是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和司法厅厅长(或局长)要向公安厅厅长(或公安局局长)汇报工作。近年在各界的呼吁压力下,有的地方政法委书记辞去了公安厅厅长(或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中共政法系统的畸形怪胎和在幕后操控司法,造成了无法无天地迫害法轮功。

东南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说,政法委的权力和机构的设立,不仅没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甚至明显与宪法相抵触。由于中共政法的职能是“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这就决定了政法委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有权行使宪法赋予专门机关才有的侦查、检察、审判等权力,甚至有权决定逮捕、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判的不审,审的不判等极为恶劣的后果,使法律形同虚设,成为中国走向法制社会的拦路虎、绊脚石。

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茅于轼也在其新浪微博中建议,“取消共产党各级的政法委”。他认为取消或严格限制政法委对司法的干涉,否则司法独立永远是一句空话。

(待续)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5/11/中共政法委的滔天罪恶(二)-257179.html

中共政法委的滔天罪恶(一)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五月十日】政法委是“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员会”和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简称。中共的谎言通过中宣部和下属媒体传播,属文;中共的暴力通过政法委和下属机构实施,属武。政法委是中共迫害、屠杀中国人,实现中共魔教统治和控制中国社会目的的主要工具。

一、政法委是中共魔教的凶器

中央政法委是一个在宪法、法律中都找不到任何踪影的组织,却可以指挥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安等名义上应该由人大和国务院管辖的国家机器,还共同指挥武警部队。中共中央政法委是主管党内与政府的情报、治安、警卫、劳教、司法、检察等系统的首脑机构,是仅次于军队的中共暴力专政力量。是中共针对中国人民的一把致命凶器,在中共历次镇压人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法委组建于1958年,康生、汪东兴、彭真等曾执掌过中央政法委。政法委对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安、武警等具有管辖权,江泽民为迫害法轮功,更将其扶植成“法外授权”机构,并成立盖世太保式的“610办公室”,无法无天。实际上是另一个中央权力中心,也是中国最庞大、最腐败的机构之一。

党委审批的捕人、杀人制度

为什么在中国会有政法委员会制度?中共从早期开始,捕人、杀人一直是由党委说了算;在战争年代,在共产党的所谓革命根据地里,捕人、杀人都由党委审批,并形成制度。政法委员会制度直接来自于共产党长期领导政法制度的传统,最常见的形式是党委审批制度。

最著名的案件是在陕甘宁时期发生的黄克功杀人案。黄克功是红军长征时的一个旅长,到达延安后调到抗大15队任队长,与女队员刘茜恋爱。后刘茜转入陕北公学继续学习,不久黄克功调任抗大6队队长。由于他们之间在生活、情调、年龄等方面差异点太多,二人关系开始疏远。黄克功向刘茜送钱赠物,要求结婚。刘茜感觉黄克功过于纠缠,决意不给答复。黄克功十分恼怒,萌发了杀害刘茜的念头。1937年10月5日晚,黄克功找刘茜到延河边散步,逼婚不成,随即掏出手枪枪杀了刘茜。案发后,有人认为黄克功是参加革命多年的老资格红军干部,并立有战功,可让他戴罪立功,将功赎罪。黄克功本人也几次上书边区高等法院和毛泽东,请求戴罪立功。毛泽东在接到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转呈的黄克功的信后,于10月10日复信雷经天(时任庭长、代理院长),决定“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李公朴曾评价此案“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这个案子看似公正,却给中国留下了党委审批案件的恶例,为共产党插手司法工作提供了所谓的依据。

共产党夺取政权后,党委审批案件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党委审批制度实际上往往是党委书记或主管政法的书记一个人说了算,流弊甚广。这一流弊的政治后果是导致了政法委这一特务机构的产生。

原最高法院院长江华明确指出:“过去在人民军队和革命根据地里,捕人、杀人都是党委审批的,已经形成制度。”党委审批案件制度一直延续了下来,由附属于党委的政法委(党委政法委,简称政法委)具体运作。对省、市、区、县政法委,一般是同级党委常委兼任政法委书记,也有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如北京市政法委)。

长期以来,中共一直给人们灌输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将法律视为统治阶级的工具,给中共的党委审批捕人、杀人制度寻找依据,即“党比法大”。这和法律体现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背道而驰。然而这个完全背离了现代法治精神的“党比法大”,却成了中共统治下的公理。“讲政治不讲法律”成了政法系统的准则。

政法委是暴力性的特务机构

共产党在夺政权以前主要靠军队打天下,一九四九年以后,中共把这种做法一直延续了下来。在夺取政权后则主要靠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来镇压民众,巩固政权。所以在1949年夺取全国政权后,政法委这一特务机构也就应运而生。政法委员会制度正式建立于1949年。1949年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政务院,政务院设外交、国防等各部,在这些专门行政部门之外,中央政府还设立联系与指导性的委员会,包括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和人民监察四个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地位比各部高,它们负责指导相关各部门。政治法律委员会简称政法委,负责指导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四个部,后来公安部又纳入这个系统。从此后,政法委成为管辖范围最广、权力最大的一个指导性委员会,成为一个不是政府的政府、不是法院的法院,成为中国式的盖世太保。

政法委是同级党委在幕后领导政法的工作部门,是中共控制公、检、法、司、国安工作的最高机构。它是半隐形的、凌驾在法律之上的特权机构,在重要或特殊个案的控诉与审理中,也是躲在背后的最高最后的“法官”。因为各级党委或政法委在幕后操控,在司法程序外干预案件,因此不会留下任何痕迹。

很多人对于政法委到底是干什么的理解很简单,觉得政法委就是负责公、检、法、司的。其实远远不止于此,了解共产党多一些的人可能知道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俗称克格勃),中央政法委就是中国的克格勃,但它不掌握军事情报部门。政法委不但迫害中国民众,因为其特务性质,政法委同时也是监控全体中共党员的最大特务机构。

苏联时期流传着这样一个“恐怖”的笑话:家里的孩子哭闹,只要大人说一声“你再哭就让叶若夫(不同时期会变为雅哥达或贝里亚)听到了”,孩子的哭声就会戛然而止。笑话中的雅哥达、叶若夫和贝里亚是当年克格勃臭名昭著的嗜血三魔头,由此可见克格勃在人们心中投下的阴影。

据说自雅哥达掌控克格勃后,不仅几乎在每个政治局委员和人民委员(相当于政府部长)的公寓里都安装了窃听器,而且在各个重要机关和要害部门都安插了内务部的“线人”,极大地帮助斯大林加强了对全党及其各加盟共和国的控制。不过“忠心耿耿”的雅哥达因为知道了太多的秘密,被斯大林找了个借口枪决。而继任的叶若夫和贝里亚也是由于同一原因,下场很悲惨。

在斯大林死后,极具权势的贝利亚是当时苏联克格勃及警察头子,其位置就相当于中共目前的政法委。在一次于红场举行的庆祝活动中,在列宁墓顶的观礼台上,贝利亚与莫罗托夫谈起了斯大林。据莫罗托夫回忆说,贝利亚当时对他一字一句地说:“是我干了他!”。

历史总在重复,此言不虚。在当今中国,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亦上演了一出新的“窃听风云”,被窃听的对象甚至包括习近平、贺国强等中央高层领导。周永康协助薄熙来和王立军从德国购买最先进的窃听设备,对九常委的很多交谈进行监听。他还同意薄熙来收集习近平、温家宝、汪洋和贺国强的资料,准备在2012年过年后进行舆论抹黑、攻击。

《纽约时报》2012年4月26日头版头条报导了薄熙来倒台的另一主要肇因。由于他频繁窃听中共高层领导人,包括胡锦涛的电话内容,成为他被拿下的一个致命诱因。报导中说,中共国家主席被自己人窃听也显示一党制国家领导人之间互相不信任的程度。为了保持对社会的控制,领导人极力加强监视技术。但是他们中的一些人把这种技术用到彼此的身上,回到了共产党建政早期高层间互相搞阴谋的模式。

周还授意薄熙来、王立军多方搜集情报,建立高层私密档案,特别是他们的“私生活”以及“经济犯罪”,以备将来之需。据说,被秘密建档的对象不仅包括胡锦涛、温家宝、习近平、汪洋、贺国强等人,甚至还包括所谓的盟友吴邦国、李长春等。

政法委的沿革与变迁

中共的所谓“政法委员会”制度正式使用“官方”名义始于窃夺政权的1949年。1949年中共搞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政务院,政务院设外交、国防等各部,在这些专门行政部门之外,中央政府还搞了一些委员会,包括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和人民监察四个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地位比各部高,它们负责“指导”相关各部门。其中的“政治法律委员会”简称“政法委”,负责操纵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四个部,后来公安部又纳入这个系统。中共的政法委还与纪委共同指挥政府监察部门(即中共的党务部门指挥政府部门),与军委共同指挥武警部队。

自由撰稿人吕耿松先生在文章中曾系统探讨过政法委的历史:1951年底,由于中共建政初期财政经济困难,为争取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需要精简政府及军队方面的人员,当时中央提出能够合署办公的就合署办公,有些机关应裁的裁,应并的就并。这个背景下,中央政法委采取合署办公的办法,即将中央政法委五个机关: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联合起来办公。由于合署办公,出现多余人员,于是五机关将多余人员分为四个组到各大行政区去进行调查研究。

从派出去的人员提交的视察报告中,声称发现司法机关里面的队伍中存在着严重的组织不纯和思想不纯。于是这些情况被反映到中共中央,不久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这个所谓的司法改革运动,以意识形态作为选择司法人员的标准,将不符条件的人员清除出去,这样导致了司法人员数量和质量上的严重不足,于是政法委员会又训练共产党认为政治上可靠的政法工作人员。通过一清洗一训练,政法委员会的职能和权威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在考察政法委这一制度时,我们必须注意“政法”这一词的含义。“政法机关(政法系统)”是中国特定历史时期所产生的概念。与西方法治的司法、行政、立法功能分立不同,中国有专门的政法系统。起先在政法委里面,不仅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等机关,还包立法机关(法制委员会),此外,社会事务(救灾救济等)工作也列入政法委的管理系统。而在这个组织系统,最高层就是中央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这个中央政法工作领导小组的真正的领导者还是共产党的第一把手。政法系统具有强烈的政治服务的倾向,其根本任务是巩固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即中国共产党的独裁统治。

政法委员会原来属于国家机关性质,但后来则演变成为共产党的职能部门。作为国家机关的政法委员会什么时候撤销的,无从考证,大体上是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或者是六十年代初期左右。而在六十年代初期,中共中央成立了中央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这一小组在文革时发挥的作用最大,并且延续到八十年代初期中共中央成立政法委员会为止。政法委员会继承了中央政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成为党内的正式机构。政法委员会的性质从国家机关演化为党的专门机构,使其进一步特务化。

《维基百科全书》是这样对中国政法委下定义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一个机构。主管政法工作,指挥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工作,并与纪委共同指挥政府监察部门,与军委共同指挥武警部队。简称政法委,其第一领导者称书记,一般肯定是同级党内主要负责人之一。”

这个定义对政法委的性质、职能、权力都作了概括。现在政法委员会的职能基本上是按照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成立政法委员会的通知》(中发5号文件)的规定设置的,即联系、指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管理干部;组织和开展政策、法律和理论的研究工作;组织党内联合办公,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组织和推动各方面落实“综合治理”的措施。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又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5号),在这个文件中,把政法委员会协管干部的任务提出来了,并且把党委政法委员会确定为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负有组织推动政法工作之责。1987年中共“十三大”后,决定撤销中央政法委,使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得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互相监督与制约,不再受一个党的机构的统一指挥,以便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但1989年六四事件后,党政分开不提了,司法公正也不提了。不久重设中央政法委等一类的分割政府职权的党的机构。

1990年初,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文件指出:“中央决定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适当调整其职责任务”。政法委员会“主要对政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199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关于转发<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厅字[1995]28号),明确指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十分重要的职责,任务日益繁重,必须从各方面加强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这个文件中,除重申中发(1982)5号文件精神外,增加了组织、协调、指导社会稳定工作等职能,并正式提出了领导政法工作的任务。1999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明确指出:“政法委员会是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

中共通过政法委暴力控制中国社会

目前西方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而中共的政法委把三权一统,踩在脚下,把三权作为党的工具。中共通过政法委无法无天的杀人来维持其统治,而具体杀人者又是司法系统的一部份,造成中国人在中共的迫害面前没有任何法律的保护。

政法委的权力有多大?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的一位政法委副书记在《县委政法委员会职能和地位的初步探讨》一文透露,按照行政级别来看,县级政法委应当是个科局级的机构,但由于政法委书记是由县委副书记或县委常委(通常是公安局长)担任的,所以政法委员会是个副县(处)级机构。由此往上推,市政法委是个副市(厅)级机构,它比同一层次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等机构地位要高。在实际运作中,政法委的权力比人大还要大。在中国的公检法系统中,只知有政法委而不知有人大。

政法委是怎样介入中国社会的?这个县政法委代表县委履行以下12个具体的职能:(1)对政法各部门的领导职能;(2)对政法各部门的管理职能;(3)对政法各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职能;(4)对政法各部门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职能;(5)对政法各部门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职能;(6)对政法各部门队伍建设的指导职能;(7)对县管政法干部和政法各部门中层领导干部的协管职能;(8)对大要案件的督促职能;(9)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职能;(10)对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违法事件(或行为)的排查、调处职能。概括起来就是12句话、48个字:领导职能、管理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监督职能、督促职能、协管职能、排查职能、调处职能、查处职能、推动职能、指导职能。从政法委的12大职能来看,政法委对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系统的控制无孔不入,严密得象铁桶一样。

政法委是中共“人民民主专政”的实际操纵者。从“解放”(实际上是奴役)初期的“土改”、“镇反”、“肃反”,到上世五十年代中期的“反右”,六十年代的“四清”、“文化大革命”(文革中公检法虽然被“砸烂”,但政法委的幽灵无处不在),再到八十年代的“严打”、镇压八九民运,九十年代镇压中国民主党、镇压法轮功及本世纪初镇压维权人士、异议人士和上访民众,政法委罪行累累,罄竹难书。

台湾中央社记者吴显光2005年6月23日引自“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的调查报告,证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直接指挥司法部门迫害法轮功,已经有超过2500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而被关在劳教所或精神病院的更是不计其数,数目还不断的增加当中。调查报告指出,政法委是迫害法轮功的主要指挥系统,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直接发布文件或召集会议布置迫害行动,中央政法委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进行总体政策方针方面的指导。

举世瞩目的高智晟案子,也是中央政法委一手操纵的。据高智晟律师揭露,从2006年2月起,由中央政法委指令成立了一个由公、检、法、安全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每个星期一召开一次例会,每次例会都由中央政法委主持,汇总有涉高智晟案件的国内外情报以及最新所谓的“敌情动态”,发布最新指示。这个专案组并不因为高智晟的判刑就停止运作,还将长期运作下去,要尽一切资源和手段遏制高智晟一家,说决不允许高智晟的问题成为一个长期的问题。

(待续)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5/10/中共政法委的滔天罪恶(一)-257109.html

2012年5月4日星期五

参考资料:反迫害法律手册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二零一一年三月第一版。130页,A4纸。
目  录

前言 正用法律反迫害
第一章 法轮功不违法
一、综述:法轮功不违法
二、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权利
三、信仰自由是中国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
四、思想不构成犯罪,法律只惩处行为
五、法轮功的思想与中共理论不一致,法轮功的行为对社会百利而无一害
六、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
七、中共邪党领导人讲话和中共媒体报导没有法律效力
八、人大常委会的反邪教决定根本就与法轮功无关
九、两高的司法解释从头到尾都没有法轮功字样,而且没有法律效力
十、民政部的决定是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组织,而不是禁止法轮功修炼
十一、"公安部六条"不但没有刑法上的效力,而且本身是违法的
十二、公安部全面认定邪教时根本不包括法轮功
十三、 《刑法》第三百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
十四、 传播法轮功和讲清真相都不违法
十五、上访无罪
十六、电视插播无罪
十七、传《九评》劝退党不违反中国《宪法》及法律
第二章 中国公民基本权利
一、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综述
二、平等权
三、政治权利与自由
四、监督权
五、宗教信仰自由
六、人身自由
七、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八、特定主体的权利
九、《刑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十、《民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第三章 运用法律制止单位迫害,争取社会公正对待
一、单位受中共操控迫害法轮功学员是完全非法的
二、如何制止工作单位的非法骚扰?
三、如何在调职、升职、退休、社会保险等方面争取平等的权利?
四、如何向本单位申诉?
五、如何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六、如何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七、如何向法院提起劳动人事类诉讼?
八、如何向各方面各层次的国家机关广泛申诉?
九、如何制止学校对法轮功学生的歧视?
十、如何在所有民事权利(如婚姻家庭)上争取平等权利?
十一、如何在商业经营上排除非法干扰?
十二、如何在著作权、出版权、表演权等方面争取公平对待?
十三、依法抵制扣留居民身份证的非法行为
十四、如何否定对法轮功学员的出入境限制?
十五、如何在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争取平等对待?
十六、如何争取全社会对法轮功学员的公正对待?
第四章 如何制止公检法的非法骚扰?
一、如何制止610、公安、居委会等不法之徒的非法入室?
二、如何制止公安的非法抄家?
三、如何制止公安、法院或610的非法传唤?
四、如何制止公安或不明真相者的绑架?
五、如何制止公安的非法行政拘留?
六、如何制止610"洗脑班"的非法迫害?
七、如何制止公安、拘留所、看守所或"洗脑班"的非法罚款?
八、恶人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骚扰触犯了《刑法》哪些条款?
第五章 如何运用法律制止非法判刑?
一、《刑法》第三百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学员
二、邪恶构陷罪名、非法判刑的一般过程
三、从一开始就否定邪恶的罪刑构陷
四、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五、揭露并控告公检法人员的"程序违法"行为
六、如何借助律师制止迫害?
七、法轮功学员如何当庭辩护?(一般用于"一审"程序)
八、如何写辩护词?
九、如何上诉?
十、如果上诉未取得成功,如何申诉?
十一、如何借助法律之外的各种力量制止非法判刑?
十二、如何否定中共监狱对法轮功学员家属探视权的剥夺?
第六章 如何运用法律制止非法劳教?
一、中共的劳教制度是非法的,用来迫害法轮功更是完全非法
二、中共的劳教制度罪行滔天、千夫所指
三、关于劳动教养的所谓"法规"
四、非法劳教迫害的一般过程
五、从一开始就否定邪恶的罪刑构陷
六、在被非法判定劳教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申诉
七、如何借助律师和各界力量制止非法劳教迫害?
第七章 如何运用法律制止酷刑迫害?
一、酷刑迫害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二、酷刑迫害的非法性是最明显的
三、酷刑实施者触犯了《刑法》哪些条款?犯了什么罪?应受到什么刑罚?
四、如何控告实施酷刑者?
五、运用国外法律追究酷刑实施者的罪责?
六、注意保管酷刑证据
第八章 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违法性
一、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对社会的严重危害
二、江泽民集团及其胁迫人员所犯罪错的轻重成度分三级
三、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严重犯罪
四、在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哪些中国人犯了罪?
五、整个中共邪党的非法性
第九章 如何追究恶人的法律责任?
一、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
二、行政诉讼
三、刑事诉讼
四、民事诉讼
五、申请国家赔偿
六、如何借助法律之外的各种力量追究恶的法律责任?
七、对邪恶的罪行要追究到底,以警醒世人
八、全世界范围内追究恶人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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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发稿:2011年03月10日 更新:2011年03月09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3/10/参考资料-反迫害法律手册(二零一一年三月第一版)-237409.html

中共的“党性”是泯灭人性的毒药

文/辽宁大法弟子【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现在无论在地球的何处,纳粹份子都不敢跟人叫板说:"我是纳粹份子"。可是,与纳粹份子同等地位的中共份子却以"我是老党员"自居。在中国大陆,人们会觉的这很正常,可是把这个镜头拿到国外去,外国人会觉的这些人精神不正常。这也难怪,因为中国人就是在中共的畸形教育下长大的,眼睛都被中共的谎言蒙住了。
我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参加工作的。几年后,我就有不想上班的想法了,因为我对错综复杂的人际网很不适应。我发现自己最不喜欢的人,都是中共份子。他们打着管腔指使着他人去干这干那儿,自己却整天在阳光充足的办公室里看报纸、喝茶水。虽然大家都对我不错,可是我就是不喜欢他们。

一次公司召开企业管理大会,会上我代表单位上台讲解企业管理方案。回来的路上,质检科的吴科长对我说了一番话,对我触动很大。他说:"其实官儿最好当了,只要安排好,什么也不用自己干,都是手下人干。"从此我明白了人们为什么都削尖了脑袋往中共邪党堆儿里扎,因为只有入邪党才能当官。

我曾经偶然间看到过那些党员开会,他们都板着面孔装严肃,要表决什么时,"刷"都举手,因此他们想培养我当积极份子时,我拒绝了,我不想当两面人。

结婚后,公公总跟我说:"共产党就是权钱交易。"开始时,我不知道公公为什么总说这话,后来婆婆给我做了解释。原来公公是小学校长,由于他的父亲是国民党的高级将领,使得他一直入不了中共邪党。后来由于老同学的推荐,当了小学校长。八十年代中共的贪腐已经开始了,学校的邪党书记想贪污,但必须得拉上校长才能干成,而公公是被中共整怕了的人,哪敢贪啊?但他由此知道了中共的猫腻(贪污的秘密)。没过多久,婆婆说公公入邪党了,还挺感谢那个书记的。

中共迫害法轮功后,公公和我翻了脸。面对警察,公公跳着脚大叫:"法轮功,抓着一个就枪毙一个。"警察们赶紧说:"不不不,没那么严重。"后来我去看孩子,前脚走,后脚公公就去派出所告密,还把我给家里写的信交给警察,因为信封上有邮信的地址,之后还大言不惭的说:"我这是大义灭亲。"搞得警察都笑话他,把他干的坏事告诉了其他的法轮功学员。

公公从一个善良、胆小的老人蜕变成为没有人性的中共的邪教徒,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是中共的所谓"党性"。

"党性"泯灭了人善良的本性,它是使人自杀的毒药。法轮功学员所做的一切,是在为民众解毒,从而远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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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发稿:2012年05月03日 更新:2012年05月03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5/3/中共的"党性"是泯灭人性的毒药-256583.html

公安部的说辞不是法律依据

文/大陆大法弟子【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今天我到当地派出所去讨说法,证实法和讲真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请同修注意。他们拿"公安部:从事法轮功活动将予治安处罚或劳教"来当作法律依据,说是对修炼者的迫害的法律依据。而事实上那是2006年2月28日时任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在一次通报公安机关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准备情况的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的说辞而已。不要误以为是什么法律法规。
为了去派出所讲真相,我做了许多准备工作,学师父的讲法、学习《反迫害法律手册》、发正念清除派出所的邪魔烂鬼,调整好心态,我大大方方、堂堂正正的去派出所找来我单位上法制课的派出所人员,但是他们告诉我那位警员不在。我就跟接待我的两位警员讲,我想和你们交流一下:上次那位警官说法轮功是×教,炼"法轮功"的人他的子女以后工作的时候会如何如何。你们是执法部门,说话是要有根据的。你们说哪部法律哪一条或哪一款明文规定"法轮功是×教"的?你们能告诉我,或者翻开给我看吗?

他们都说:"这个早就规定了。"

我说:"那你就拿来给我看,我才心服口服。"

"你是对上次我们对你的处理不服吗?"

我没有直接回答他们,因为其中一个就是上次来我家非法抄家和非法抓我的警察。"我查遍了中国的相关法律,也没有看见哪一部或哪一条明文规定'法轮功是×教'的。既然没有,为什么还给他这样不符合实际的定论呢?"

他们都掏出各自的手机,开始查找起来。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你们可以在百度搜索到,十四种邪教,法轮功不在其中。"

"在县里的国保大队有,我们这里没有;我们可以打电话问县里的什么政法科(这句话当时没听清楚)。"

"不用打电话了,我只是想弄清楚,你们既然是执法部门,应该对法律是很了解的。而且刚才覃科长还说你们都是公安大学毕业的高材生。就是问清楚了,心里顺畅。"

一位拨电话给县里了。当时我心里掠过一丝害怕,怕邪恶他们把事情搞大,又来对我不利。我立刻意识到,不对,不能这样想,有师在有法在怕什么。修炼者不是人,害怕的应该是邪恶。我不怕。

过了大概五分钟,电话打完了,他又回到我的身边,但是他没有对我说什么,不用问我们知道,就是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一条法律明文规定"法轮功是×教"的,因此所有迫害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轮功从没触犯国家法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个所谓"予以治安处罚或劳教"就是无稽之谈。

其实任何一个政府和政党都没有权力和资格给一个信仰定性,信仰权利是天赋的权利。说到邪教,中共才是一个真正的邪教,而且是最大的邪教。是中共这个邪教组织在破坏法律实施,打着法律的幌子迫害善良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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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发稿:2012年05月04日 更新:2012年05月04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5/4/公安部的说辞不是法律依据-256641.html

2012年5月1日星期二

“三长定案会”――黑龙江政法委践踏法律的又一罪证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五月一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三长",指的是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三长"所代表的三个单位是中国大陆司法系统的三大部门。"三长定案会"是由中共政法委管辖下的"六一零办公室"出面组织召集,在政法委的办公机关召开的一个非法、违法的秘密会议,主要针对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所谓"大案"或"专案"而私下开会,内容是对法轮功学员罗织罪名、内定处理结果。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日,哈尔滨市阿城区法轮功学员主办的婚庆公司在以传统文化的方式为双城市居民主办婚礼时,被中共构陷,相关人员于九月二十日被绑架。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哈尔滨市政法委秘密召开所谓"710"专案的三长定案会,非法决定对张宝胜、赵玉安、王金玉、程宝英等四名法轮功学员进行批捕;二零一二年一月,哈尔滨市政法委两次秘密召开所谓"法轮功案"的三长定案会,先后对法轮功学员宋广华、李秀红等六人和法轮功学员祁亚茹进行批捕。

据内部人员称,三长会还对"涉案人员"的判决年限等作控制性内部决定。而早在二零零八年奥运期间,双鸭山地区五十一名大法弟子被以奥运维稳名义绑架。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双鸭山市政法委串通宝清县政法委就预谋召开"三长会议",欲对于占洪、刘俊忠、王俊红、田小玄非法判刑七年以上。

即使按照中共现行对刑事案件的法律,一般流程是公安对刑事案件立案后报检察院批捕;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可见,公安局负责立案侦查,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开庭审判,三个机关有着明确的程序性和互相制约关系,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显然不是一个"会议"所能涵盖的。然而,在江氏流氓集团打压法轮功的十三年间,在江泽民及其帮凶控制的政法委的直接操作下,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执法程序被彻底颠覆,三个部门都变成了打击善良的工具。"三长定案会"的违法性体现在:一,以"三长"个人代替公、检、法三个完整的法律机构;二,公、检、法的合作关系由前后的"历时"程序变为同时进行的"共时"事件;三、"定案"以"商量"出来的结果代替了"侦察、起诉、审判"过程后的法律裁决。

中国大陆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没有得到法律授权或认可的机关左右法律程序完全是非法机关对法律程序的非法介入。作为十三年中迫害法轮功的急先锋的中共政法委正是这样一个就是这样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非法机构,它一手操办的"联合办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一种"以政代法"的暴力行为。在所谓"三长定案会"中,政法委和"六一零"唱主角、定主调,其他三个部门只是无条件配合,帮助迫害计划得以快速落实。在迫害法轮功最严重、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人数最多的黑龙江省,十三年来不知开过多少次这样不可告人的三长会,不知有多少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因此被非法劳教、判刑,继而被迫害致伤致残,以至于失去生命;不知有多少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因此而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二零一二年零四月二十五日,"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
发出了《追查国际关于收集迫害法轮功主犯江、罗、刘、周罪证的公告》,公告说:"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来,中共政法委六一零系统操控公、检、法、司和各级党政机构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群体灭绝性迫害,非法抓捕、关押、酷刑虐待、庭审、无罪判刑,造成众多法轮功学员致伤、致残。……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指挥中心六一零系统就是在中共中央政法委先后两任书记罗干、周永康的直接指挥和操控下运作的。它不仅迫害法轮功,而且破坏了中国的司法系统。为了配合即将到来的审判,本组织发布此公告,请全社会帮助进一步搜集、提供迫害法轮功的主犯江、罗、刘、周和政法委相关成员的名单和罪证。
"

追查国际"正告一切参与迫害法轮功的涉嫌犯罪者:迫害法轮功是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如同对纳粹的纽伦堡审判一样,所有参与者必须承担个人责任。自首坦白、弃暗投明、举报他人罪恶、争取立功赎罪,是唯一的出路!"

"三长定案会",是中共及江氏流氓集团集体对善良民众犯罪的证据。这种非法勾当远不止在黑龙江省政法系统存在,而是已经成为中国大陆政法系统在实施迫害中的一种标准做法。然而,"法不责众"只是犯罪者的一厢情愿,"善恶有报"才是人间乃至宇宙中的真理!对于所有参与其中的公、检、法、司人员,正面临"越陷越深、积重难返"的危险境地。面对国内外强大、正义的声音,面对越来越多的正义律师从法律层面的质疑和揭露,面对邪恶集团成员身上出现的种种恶报,即使立即悬崖勒马也只有不多的时间和机会了。因此,还在麻木地执行迫害命令的人们,请珍惜自己和家人的生命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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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发稿:2012年05月01日 更新:2012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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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的迫害借口中透露出的强盗逻辑

文/文理【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四月三十日】明慧网上登载了这样一则消息,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五日,安徽阜阳市八十岁离休地委宣传部长王生力,与八名法轮功学员一同吃饭,被阜阳临泉国安、公安绑架,并被捏造成所谓"九人大案"。当审判长问:从整卷卷宗中,没有发现九人是非法聚会的证明,只看到多人证明是去吃饭,为什么视为非法聚会?公诉人足足几分钟说不出话,在审判长几次追问下,公诉人竟然嘟嘟哝哝地说:"在一起吃饭也算是聚会……"王生力被诬判三年。也就是说,在一起吃饭也成了违法的理由。
《伊索寓言》中有一则狼与小羊的故事。狼为了吃掉小羊,找理由说处在下游的小羊把河水搅浑了,使它喝不到清水。中共很象一匹老狼,在吃掉小羊之前总会编造出各种歪理邪说试图表明它的合法。而中共的打手们,就象一群智障的狼,模仿着老狼的腔调,边吃边对不解的小羊说:"你在河边喝水,就是我吃掉你的理由啊!"

智障的狼只知道跟着老狼有羊吃,根本不管它吃羊的理由衰减到多么白痴。中共的打手们在绑架关押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采用的就是类似"河边喝水"的白痴理由。除了上例的"一起吃饭",还有"车上放有真相光盘"、"桌上压有"真善忍"三个字"、"家里总去人"、"与海外有联系"、"教人使用电脑"、"曾经就读计算机系懂计算机技术"等等,都成了绑架关押的理由。让人不禁纳闷,是否人类有多少种社会行为,就可以衍生出多少种绑架关押的理由?

小羊会追问:"为什么在河边喝水,就要被吃掉?"人也会追问相似的问题:"依据的是哪条法律?"看看中共打手们是怎样回答的。

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重庆市合川区云门镇龙塘村四名老年法轮功学员在家里学法,被当地"六一零"和公安绑架并殴打。其中郑开元老人的儿子到派出所质问绑架关押有什么依据,警察拿不出来,就找来一本几十年前处理会道门的文件来念。小郑指出,里面没有一个地方提到法轮功,警察居然回答说:"是我们悟的。"

原来是"悟"出来的!我国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罪行法定原则。这些警察找不出法律上的执法依据,竟然靠一个"悟"字,不禁让人联想起中国特色的"政治觉悟"。披着"执法"的外衣却必须依附政治的脑壳,也真是难为这些警察了。

其实,他讲的还真是大实话,中共在迫害法轮功中,从上至下的打手靠的都是这个"悟"字。中共诬蔑法轮功为"×教",但是公安部和国务院颁布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中共为了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引用了刑法第三百条――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但是至今无人能够找出这条罪名和法轮功的丝毫联系。全世界都能证明法轮大法是正法,全世界都不知道中共是如何将这条法律和法轮功挂上钩的,更不知道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和破坏到什么程度。其迷惑程度,不亚于搞不清下游的小羊是如何弄浑上游的水。

就是中共自己,也拿不出使人信服的理由,所以它的打手们除了靠中共特有的政治觉"悟"来填补这个逻辑真空,还真是别无它法。也就难怪迫害理由会包罗万象了。

狼的本性是要吃掉小羊,中共的邪性决定了它做梦都想消灭法轮功,一切理由都不过是借口。中共需求产生中共逻辑,中共的犯罪理由透露出的强盗逻辑是:你头脑中装着"真善忍",你就是违背了我的意愿,你的存在就是绑架和迫害你的理由。

中共靠它的强盗逻辑使法轮功学员的一切讲真相行为都成为被迫害的理由,比如发真相资料、发《九评》、发真相光碟、发真相短信、与朋友讲大法好、贴真相标语等等,这些本是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都被中共视为绑架关押和诬判的理由。

中共曾说:"凡是敌人支持的,我们都要反对。"地主、富农、资本家,右派都是它的敌人,所以要一网打尽。而对法轮功的迫害,并无二样,一脉相承。中共的反人类罪行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只不过今天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找了一大堆似是而非的理由,所以更加具有迷惑性。

然而毕竟法轮大法是佛法修炼,真善忍是普世价值,打击善的一定是邪恶的,也一定会受到神佛的清算。天象已经预示,中共不但消灭不了法轮功,反而会在迫害过程中将自己整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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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发稿:2012年04月30日 更新:2012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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