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4日星期一

中共政法委的滔天罪恶(四)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四日】(接前文《中共政法委的滔天罪恶(三)》)

政法委成为中国最大黑社会

中共前公安部长曾语出惊人:“黑社会也有爱国的”。前公安部长陶驷驹九三年接受香港记者访问时,曾扬言“黑社会不是铁板一块,当中有些人也是爱国爱港的”,此言一出,令港澳台黑帮极为振奋。六四屠城后,北京设立了一个从事海外统战的超国界机构,居然聘请香港的黑社会头子担任要职。这一切,对于全力打击黑社会的香港警方,无异当头一棒。其实陶驷驹是讲述他在美加的亲身感受。这句话曾经使香港安份守己的小民百姓大吃一惊。

中共特别重视收买拉拢黑社会为党所用,人们知道中共建政初期大肆捕杀大陆上的黑社会成员,但镇反运动和清匪反霸并未伤害中国大陆最大的黑社会头子黄金荣。这是因为帮会头子曾经掩护过中共地下党员。甚至留下了“黑社会也有爱国的”这样的公安名言,当然这里的“爱国”是指爱党国,而非爱中国。

现在,中国大陆的黑社会已经成了气候,官匪一家,天经地义。有些省市的公检法机关已被黑社会头头掌控,老百姓祗能忍气吞声。北京民间关注爱滋病志愿者胡佳表示:“政法委本身就是全世界最大的国家黑社会势力。其维稳系统就是国家犯罪,它不是以公正的方式维护社会稳定,而是压制本身权利就受到侵害的人,使矛盾加深扩大化,把社会积累的愤懑如坐在火药桶上,最终有一天会爆发。”

2010年8月,青岛市建国以来最大涉嫌黑社会犯罪性质犯罪组织首犯聂磊,在北京某小区被侦破此案的青岛警方在其租住的房内抓获。近十几年来青岛的命案及重大案件都与聂磊有关。这次跟聂磊有关的打黑行动把青岛公安机关的头头们一锅端。青岛李沧区公安局长冯越欣、市北区公安局长于国铭、市南区刑警大队长、崂山政法委书记被抓。市南区公安局长在逃,原市公安局局长王永利也被双规。

聂磊在青岛胶州信用社骗贷后,用金钱铺路贿赂政府官员,滋养打手刀枪开路,介入了青岛的房地产业,控制了青岛的黄、赌、毒。2000年《焦点访谈》曝光此事,那时青岛90%以上的赌场都是聂磊开的。2006年聂磊为了抢占新艺城夜总会的经营地方,派手下震慑省房老总张森时将公安经侦科长王衍生开枪击伤,聂磊当天晚上给了王10万人民币,第二天给了70万,然后又给了一套房子!此时正是公安竞争上岗,王衍生又提出竞争上岗不理想!聂磊问他想干什么?王说想当所长,聂磊对他说放心吧,过后王果真当上了黄台路派出所所长。

聂磊在监狱里放话:“我要死大家(保护伞)一起死。”聂磊经营了近二十年的保护伞群起而动。他的保护伞上到市政要人下到普通警察,公检法最多,违法乱纪的能量无限,在青岛有很多政法干部都是聂磊花钱通过关系提拔重用的,聂磊在政法口上有地下组织部长之称。

据《新世纪周刊》报道:与一般黑社会仅仅用金钱开道不同,聂磊打入公安系统内部的制胜法宝是人事安排,即:利用关系提升公安系统的人,收买为自己的铁杆。据青岛当地人士介绍,近年,有两次青岛警界的“竞争上岗”中,聂磊活动频繁,并由此得到一个“地下组织部长”的称号。连政法委书记升迁也得靠黑老大,吕明江因聂磊案被查。吕此前为青岛下辖胶南市的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据传其升迁过程中,聂磊亦功不可没。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青岛某警员曾经由科级晋升到处级的价码是30万元,这笔钱全部由聂磊“埋单”。该警员得以顺利晋升,因其辖区内有众多夜总会、酒吧,不到一年,聂磊的这笔“投入”即可全部收回。

中共政法系统与黑社会互相渗透,互相勾结,互相利用由来已久。黑社会向草民和民企收保护费,政法系统又向黑社会收保护费。中国那么多公安局长,没有和黑社会称兄道弟,酒桌上推杯换盏的能有几个?我们一般所认为的黑社会只是在前台行恶的“马仔”,中共的政法系统才是在幕后操纵的“大哥”。如今是红道与黑道共存共荣,两者已经形成了一个血脉相连的共生体。

这个由中共耗费巨资用来“维稳”的政法系统与黑社会所形成的共生体,就是广义的黑社会,这就是中国这些年来黑社会主义盛行的根本原因,它就是中国社会一切不稳定的根源。这个广义的黑社会共生体,由于中共历年来不遗余力地加持与纵容之下,在长年累月残酷迫害善良无辜民众的过程之中不断变异,在这种罪恶的体制的作用下,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肌体上最畸形,最恶性,最致命的毒瘤,聚集了中共党内,乃至社会上最腐败,最凶残,最邪恶,最没有人性的份子,而周永康、薄熙来和王立军这些人就是其代表人物。他们敢于谋反,很大一个原因也在于他们脚踩红黑两道,可以利用的资源和招数远远超出一般体制内的官员。

周永康控制的司法系统犹如一个独立王国,同时被外界称为“第二中央”,由于这个“第二中央”负责中共的维稳工作,又被“血债派”牢牢的控制着,在实际的“维稳”中“第二中央”只听命于周永康,而中共内部的“非血债派”对它并没有实际的领导权与控制权。

“周永康式”的维稳,以“维稳”之名对民众施行暴力镇压,从而激化矛盾引来更大的反弹。周永康在维稳中又不断制造着新的不稳定因素,再从打压中制造更大的不稳定、更加混乱的局面,这不但打乱了中国普通百姓的正常生活,也是民众更清晰的认识中共的邪恶,从而加速中共的解体。

当中国连一台安全的校车都不肯买的时候,花在政法委系统维稳的钱却超过了军费开支,高达七千多亿元,这让国人情何以堪,而每年高额的维稳经费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拖累。周永康在挟维稳之名,向中共中央伸手要钱的时候,也给中共带来巨大财政负担,在经济上难以维持。

中共开始镇压法轮功,最多时就已经动用了四分之一国家财政收入,这笔巨额费用基本是被政法委系统消耗吃空。政法委在继续镇压法轮功和民众抗暴中,耗掉的维稳经费又远超过军费。政法委犹如巨大的血管毒瘤,吸血噬髓,使国家在剧痛折磨中奄奄一息。

政法委系统凌驾于法律之上,它通过对全社会的“维稳”绑架国家机器,对民众实施打压迫害,又以维稳之名每年向政府索取巨额资金。政法委是中国社会最大的不稳定因素,由于周永康等“血债派”对政法委系统的控制,导致中国司法系统成为中国最大的黑社会。周永康通过维稳,从政治层面上让中共更依赖于“周永康式”的维稳,周又通过维稳向中央政府索要巨额经费。政法委从政治与经济层面双双绑架了中共,造成一种乱政的局面。

中国古代有因果报应的传统观念,中共用政法委这把凶器迫害中国人,殊不知玩火者必自焚。政法委这把凶器强大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反噬其主,现在的政法委不仅已经成了中国社会最大的毒瘤,也已经成了对中共最大的威胁。中共用政法委维持统治的时候,却没料到结束其统治,从内部杀死中共的也是政法委。

四、政法委迫害法轮功

法轮大法(又称法轮功)是以宇宙特性“真善忍”为根本指导,使修炼者能够返本归真的高层次修炼法门。法轮大法历史极其悠久,过去都是历代单传。1992年法轮大法的师父李洪志先生第一次把大法公开传给了人类。大法传出以来,李洪志先生历尽艰辛、不辞劳苦,在亚、欧、澳、美等世界各地讲法。大法弘传一百一十多个国家,载誉无数。亿万修炼者返本归真,获益无穷。

李洪志先生所传的法轮大法(法轮功)按照真善忍为修炼标准,是修善的、和平的,一切活动都是公开的、自愿的、免费的。不分男女老少,从几岁幼童到九旬老人,修炼者每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一员。对个人来说,修炼法轮功不但能祛病健身,使人变得诚实、善良、宽容、和平,而且能开启智慧,逐渐达到洞悉人生和宇宙奥秘的自在境界;对社会来说,修炼法轮功能增加社会的稳定、包容与祥和,提高人们的整体精神生活质量。因此自传出以来仅凭人传人、心传心便修者日众,1992年至2002年的十年时间内法轮功传遍中国和世界50多个国家及地区,受到各国政府、团体七百多项褒奖与支持,目前全球各民族各族裔的修炼者人数超过一亿。

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江泽民为首的中共政权开始对修炼“真善忍”的上亿法轮功学员的镇压。江泽民由于个人的妒嫉,把法轮功视为敌人,发动了中共对法轮功的血腥迫害。他利用中共的权力,胁迫宣传机器漫天造谣诬陷法轮功,制造恐怖、隔阂与仇恨。上亿的法轮功群众被无辜地迫害,十几万人被送进监狱与劳教所和精神病院,数以千计的人被无辜地迫害致死,而且这种迫害还在继续着。这场迫害不仅是针对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也针对着所有自愿信仰和追随真善忍的人们,是对人类正义、道德与良知的无情毁灭。

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时,前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驱使政法系统积极地实施迫害,现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样指挥政法系统残酷的迫害法轮功。中共政法系统在迫害法轮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却又打着法律的幌子欺骗各界民众。政法委是迫害法轮功的主要指挥系统,实施制度性和系统性的迫害,直接发布文件或召集会议布置迫害行动。中央政法委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进行总体政策方针方面的指导。中央政法委负责中央六一零办公室,六一零办公室是具体实施迫害的办事机构。

政法委绑架国家法律和司法系统迫害法轮功

二零零九年二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苏滨律师发表了《宪法至上 信仰法轮功无罪》一文,从罪行法定原则出发,分析后认为:“法院、检察院等所有认定法轮功为×教组织、应当予以定罪处罚的说教,均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早在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吕伯涛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对于法轮功问题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则上不予受理;而对法轮功被非法取缔、出版物被非法查封销毁、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拘留审查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概不予受理。熟悉中国事务的人们知道,这是来自上面的,不限于广东,是全国性的。

在迫害的初期,中共就对法轮功堵死了法律救援的途径。这也使得中共控制的政府机关和官员可以对法轮功任意胡来、无法无天,但是不准法轮功告这些机关和人员的侵权与违法行为。

二零零九年九月,四川省西昌市老太太高德玉(当时六十八岁),因为炼法轮功而被绑架和逮捕,她家人为她请了律师。律师在要求会见高德玉老人过程中,遭到执法部门层层阻挠,西昌市政法委副书记刘某公然对律师称:“不要跟我讲法律,我们不讲法律。”二零一零年九月,西昌法院重判高德玉老人十二年。

中共根本没打算对法轮功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它是绑架、抄家、抢劫、杀戮、判刑在先,在十二年的迫害中一直是在表面利用现存法律和司法体系,实质上是在系统的迫害正信、打击善良、欺骗人民、维持迫害。为了做足利用法律的表面文章,它不仅利用现有法律,还绑架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构补充新律、做司法解释,中共所做的一切动作,意在绑架国家法律和司法体系,用所谓的程序和法律陷害法轮功,都是为了企图堂而皇之的迫害法轮功,并通过走法律的过场欺骗全国人民。

1999年7月19日,中共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这是中共试图控制组织内部成员的通知,不是法律,也不具法律效力。1999年7月20日,中共突然在全国范围内动用公安大肆非法抓捕各地法轮功辅导站负责学员,迫害开始公开化。中共公开发动迫害法轮功运动的初始;也是一次中共大面积实施的非法的“司法”行动。

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法轮大法研究会于1996年3月退出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此后中共当局阻挠研究会申请成立社团,1997年末研究会成员向民政部、公安部表示不申请成立社团。民政部违宪发布的决定,是取缔本来就没有申请成立的社团,非常荒谬;公安部的通告也具违宪性质;两者都不是法律或法规,不可作为法律依据。这是中共绑架国家机构、舆论造势的所为。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是中共绑架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构,意欲利用合法程序和法律手段加罪法轮功。但是该决定只是确定了对邪教的认定标准,并无对法轮功的认定。无论该邪教认定标准如何,都与法轮功毫无关系,因为法轮功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完全是自发性、群众性、遵循“真善忍”法理的修心养性的修炼群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里面根本就没提到法轮功。这个《决定》确定了对邪教的认定标准,可是这个标准和法轮功没有丝毫的关系,因为法轮功以“真善忍”为原则,教人向善,修炼者普遍道德回升,是社会中最善良的民众,这是被公认的事实。

这个俗称为“反邪教决定”的文件被公检法广泛盗用于迫害法轮功,但是,这个决定并没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所以这个“决定”不能作为给法轮功修炼人定罪的依据。另外,这个决定不但违反宪法“信仰自由”精神,而且非常粗糙,根本不能与正规的法律相提并论。

《刑法》的原则是“法无明文不定罪”。很多人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邪教”决定当作是针对法轮功的,从而把它当作是认定法轮功“违法”的最高法律依据,这其实是完全错误的。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名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一”);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再次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二”)。

1999年10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生效施行。两高的司法解释的性质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的前提是有被解释的法律规范存在,而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对其加以诠释和说明。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即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与案件有关的人具有约束力。然而该司法解释的内容与法轮功无关,因为法轮功根本不是被解释的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对象,是中共意图用现存法律和合法程序加害法轮功。

两高关于打击邪教犯罪的“司法解释”(一)(二)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字样,与法轮功也毫无关系,因为法轮功是有益身心、造福社会的功法,根本与邪教没有任何关系。

很多人认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专门针对法轮功的,但从法律层面来说,并不是针对法轮功的。至于很多法官运用这个解释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那是迫于上面的压力。

《宪法》六十七条和《立法法》四十二条明文规定,司法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两高”作为司法机构,也没有立法权,因此,它们的“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它们本身也是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为法律处理依据。

因此,在对待法轮功问题上,“两高”带头违反《宪法》和《立法法》。出现“法轮功是×教组织”字样的是“两高”各自下发的《内部通知》,但内部通知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何况它们都是违宪的。所以,把这个内部通知作为法律依据,利用处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来判定法轮功学员犯“破坏法律实施罪”是完全错误的,都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非法裁判。

二零零九年初,海外媒体曝光了山东青岛和辽宁沈阳两地“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统一部署”加强打压法轮功的秘密文件。沈阳市铁西区“610办公室”下发的秘密文件还暴露出中共被迫调整的司法新底线:绝对不能出现无罪判决。这种见不得人的秘密文件,再一次暴露出中共以内部文件代替法律继续对法轮功进行迫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再一次暴露出中国的司法黑暗。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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